艾滋病毒携带者遭遇短信敲诈:不给2万曝光你

“如果他爸妈的同事知道他们的孩子是同性恋,还是同性恋传播感染艾滋病,他爸妈会怎样呢?”这些短信,出现在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小常(化名)的手机上。发短信的人,用了一个广东江门的手机号,对方熟知小常的个人信息以及艾滋病确诊时间,通过短信要挟,要求小常给他汇两万块钱,不然就把患病的事情告诉别人。昨日,在接到短信两天之后,小常到派出所备了案。个人信息如何流入他人之手,发短信的人又是谁,目前都不得而知。

广东江门凌晨打来电话,同时,还发来一条短信:如果不想让家人和朋友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,就准备好两万元钱。

同名户主

除了个别医院、疾控中心有记录外,还有一家关爱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的公益组织。要挟者提供的汇款银行账户户主陈某,与一个曾是该组织的员工的人名字相同。

短信一直在要挟 不给钱就曝光

昨日上午,武侯区一住宅小区门口,成都商报记者见到了小常。小常是外地人,24岁,目前在成都有固定的工作,除了定期去医院做复检之外,平时的生活和别人没有区别。不过,一条要挟短信的出现,让他开始担心起来。

27日早上,一觉醒来的小常,发现手机上有一个来自广东江门的未接电话,“凌晨打的,可能睡了没听到。”同时,一条未读短信同样来自这个号码,点开一看,小常吃了一惊,大致的内容,是告诉小常,如果不想让家人和朋友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,就准备好两万元钱。

对方为了让小常引起重视,将小常的个人信息发了过来,其中家庭住址详细到了几单元几栋几号,并且还有小常艾滋病的确诊日期以及确诊报告编码。在发信息的同时,对方一直在对小常进行要挟,“如果不准备好钱,就把信息告诉别人。”小常诧异:发短信的人是谁,他如何晓得我的这些信息?

对方发来银行账户 户主陈某是谁

事发当日,小常把这件事告诉了朋友王明高(化名),后者也是一位艾滋病毒携带者。27日晚,王明高开始以小常朋友的身份,通过短信和对方联系,他告诉对方愿意汇钱,并让对方发银行账号。

对方发来了银行账号,开户行:中信银行建设路支行,户主为陈某。对方看到王明高没有动静,回了最后一个信息,“你想想,如果他的邻居和同事知道了,会怎么看他,走着瞧。”

随后,王明高把事情经过和短信内容,发到了微博上,一位艾滋病毒携带者在微博中说,“最近几个朋友告诉我接到敲诈勒索的短信,要求打款2~10万,不然就把患病信息告诉家人或同事。”王明高也在竭力呼吁有同样遭遇的艾滋病毒携带者勇敢一点,不能让这些要挟者得逞。

微博发出,引起了其他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关注,大家都在议论,他们所知道的艾滋病毒携带者的个人信息,除了个别医院、疾控中心有记录外,还有一家关爱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的公益组织。而其中一位艾滋病毒携带者在微博上提到,对方银行账户户主陈某,与一个曾是该组织的员工的人名字相同。

派出所备案

谁泄露了艾滋病毒携带者的信息?

这家公益组织主要应对艾滋病等健康危机,更多的是在生活和精神上关爱艾滋病毒携带者。

2012年,小常在Y市疾控中心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,从Y市到了成都后,病历档案从Y市转到了成都市某级疾控中心,Y市疾控中心只有备案。“这份确诊报告上,有包括家庭住址在内的个人信息。”

同年,小常在网上了解到了这家公益组织,并将自己的确诊报告带了过去,做了记录,希望能得到该组织的一切帮扶,“但我至今一次都没去过。”

昨日下午,成都商报记者来到了名为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的该公益组织。该中心随访部主管林小杰说,2012年到2013年之间的某段时间,确实有一名和陈某同名的志愿者。

“他没干多久就离开了,在这里主要是负责一些打杂和接待方面的工作。”林小杰说,对于帮扶和关注的艾滋病毒携带者,的确留存了他们的个人信息,以便对他们开展帮扶,但这部分信息,只有服务中心内3名工作人员掌握和管理,其他工作人员和志愿者,没有权限看到这些资料。

林小杰打开了电脑上的一个word文档,上面粘贴了王明高发在微博上关于此事件的截图,包括与对方的短信记录以及网友的一些评论。“出现了这种情况,对于我们来说,是零容忍的。我们也打算商议,如何帮助被要挟的患者,摆脱困扰。”

林小杰说,账户中的陈某,不一定就是曾在服务中心当志愿者的陈某,另一方面,发短信的人,也无法证实就是陈某。

昨日下午,小常抽空到了其住所辖区派出所,进行了备案,希望将发短信要挟者找出来。“如果信息真的被泄露出去,我也不怕,反正我父母是知道的,至于同事和朋友邻居,这个我也控制不了,大不了我不要这份工作,别人要怎么看我,我也没办法。”

律师说法

已构成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

小常的遭遇,因个人信息被他人掌握引起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铃谈到,单位或机构、组织,如果故意把个人信息泄露给非法使用者,属出售、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,如果是无意泄露,则将视为侵犯他人隐私权,并将作民事赔偿。

此次对方掌握到了小常信息,并以泄露为挟,首先,如果个人采取非法手段,从单位或机构,拿到小常的个人信息,将触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。而已经发生的用泄露信息为挟的行为,已构成了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,“敲诈金额达到1000元,就符合立案标准,金额达一万元,已是重大敲诈勒索,将追究刑责,即便受要挟者没有汇钱,这种敲诈未遂的行为,罪名同样成立,只能是减轻和从轻处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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